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办法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确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集中归集与公开,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
一、企业应当公示的信息
- 年度报告: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填报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即时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在规定时限内公示。
二、未依法公示的后果
未按规定报送或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在招投标、融资授信、任职资格等方面受到限制。
三、信息纠错
企业发现公示信息有误的,可主动更正;利害关系人也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更正或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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