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政策更新提示】本文所述办法为《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该办法已自2026年4月1日起废止,现行规则以《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为准,失信信息分类、公示期限、修复条件与办理时限均已统一。新规原文与要点解读见本站政策法规栏目,办理路径见信用修复栏目。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由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统一了各领域信用修复的基本规则,是失信主体"纠错即修复"的重要制度依据。
一、可修复的失信信息范围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
- 其他依法可修复的失信信息。
二、修复的基本条件
申请人须已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涉及特定领域(如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的,还需满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额外条件。
三、不可修复的情形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如特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在修复范围之内。
四、申请渠道与时限
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作出失信认定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一般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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