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政府采购领域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规定

发布时间:2026-09-04 |来源:本站整理|作者:小信 |阅读:21

为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财政部门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记录、公示与联合惩戒,相关信息纳入全国统一平台。

一、记录情形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公示与限制

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处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将受到限制,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步公示。

三、救济途径

供应商对记录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