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提示新增 信用修复新规落地:发改委令第36号要点与企业办理指引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三十条,同时废止此前的《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第58号令)。本文按"企业怎么办"提炼要点,全文见本站政策法规栏目。
一、适用对象与主管机构
办法适用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平台网站开展的信用修复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自建系统可参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授权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承担平台建设运行与信用修复具体工作。
二、失信信息怎么分、公示多久
| 类别 | 典型情形 | 公示期 |
|---|---|---|
| 轻微 | 简易程序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较小数额罚款、异常名录等 | 原则上不予公示;确需公示的最长 3 个月 |
| 一般 | 较大数额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等 | 最短 3 个月、最长 1 年 |
| 严重 | 巨额罚款,暂扣/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屡禁不止、屡罚不改" | 最短 1 年、最长 3 年 |
公示期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算;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以期限最长的为准;附期限的处罚在期限届满前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三、申请修复的四个条件
- 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 已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
- 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材料真实有效、愿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怎么办:渠道、材料、时限
(一)渠道
统一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申请,网站按"谁认定、谁修复"推送给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市场监管领域另按统一规则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二)材料
- 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 信用承诺书;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时限
- "信用中国"网站: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
- 认定单位: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7 个工作日内提供修复结果(复杂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
- 异议申诉:网站 1 个工作日内推送,认定单位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五、修复之后的"连锁反应"
修复完成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向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并更新信用状态;有关方面应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解除失信惩戒措施。明确不收费——授权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主体收取费用。
六、风险与特殊通道
- 虚假承诺后果严重:提供虚假材料、承诺严重不实或故意不履行承诺的,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该记录在"信用中国"公示 3 年,原失信信息 3 年内不得申请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破产重整、和解企业:可持法院裁定书申请,认定单位 10 个工作日内按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失信信息、临时解除限制措施;执行完毕后再申请正式修复。
- 已废止的旧规:2023年第58号令《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4月1日起废止,办理口径以本办法为准。
七、政策依据与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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