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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如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发布时间:2026-10-23 |来源:江苏信用服务网|作者:小信 |阅读:6

哪些特种设备需要办理使用登记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的规定,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由使用单位办理,由使用单位申请也可以由产权单位申请。

申请材料清单

  • 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或者首次检验报告);
  •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和作业人员的聘用证明及相应资格证;
  • 锅炉登记还需提供能效测试报告;
  • 机动车牌照(仅限场车使用登记)。

办理流程与时限

使用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使用标志;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鼓励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或市场监管部门网上服务大厅在线提交申请,实现「一网通办」。

注意事项:挪装、移装的特种设备需重新办理使用登记;停用、报废、注销时也需向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产权单位发生变更的,新产权单位应当重新办理使用登记。